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长中民监字第X号
抗诉机关长沙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原告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黎平县时代汽车美容服务中心职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东县X镇X村双砚组X号,现住贵州省黎平县X村购物广场三楼。
原审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审原告蒋某某与原审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于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2009)芙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二○一○年五月十八日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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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长罗衡宁
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陈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