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审原告蒋某某与原审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长中民监字第X号

抗诉机关长沙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原告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黎平县时代汽车美容服务中心职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东县X镇X村双砚组X号,现住贵州省黎平县X村购物广场三楼。

原审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审原告蒋某某与原审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于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2009)芙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二○一○年五月十八日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此页无正文)

院长罗衡宁

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陈瑶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