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永中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牌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双牌县支行),住址:湖南省永州市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郑某,行长。
被执行人湖南大自然木业有限公司,住址:湖南省永州市双牌县绿色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某,董事长。
被执行人林某。
被执行人王某。
被执行人邵某。
申请执行人农行双牌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湖南大自然木业有限公司、林某、王某、邵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将本案执行标的680万元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永中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田光耀
审判员龙建辉
审判员陈连明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伍有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