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惠某,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执行人宜君县供水公司。
中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宜君县供水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于2010年10月9日作出的(2010)西铁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x元,本院于2011年7月11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1年7月1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宜君县供水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绝履行。后经承办人给双方当事人反复做思想工作,双方当事人于2011年7月22日达成执行和解。2011年8月31日被执行人宜君县供水公司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了全部欠款x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10)西铁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朱光平
审判员袁彩兰
审判员李长平
二○一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车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