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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被执行人刘某、连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陕西省眉县X村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刘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西安市中围寨预制板厂厂长,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连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河南省平顶山市X村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刘某、连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1)未张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李某于2011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x.3元。执行中,已执行回案款x.3元,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李某,李某收到案款x.3元后,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未张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石东彦

执行员乔小明

执行员叶军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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