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熊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沅陵县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丁樵,湖南五溪(略)事务所(略),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委托代理人易建军,湖南五溪(略)事务所(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长沙市X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雨花亭新建西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甲。
被告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洪江区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维,湖南怀天(略)事务所(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熊某某与被告长沙市X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李某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熊某某因本案的主要证据不足,于2011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熊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540元,减半收取为2270元,由原告熊某某负担。
审判长刘应
人民陪审员欧虹剑
人民陪审员罗小勇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李某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