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基本情况略)。
被告唐某,(基本情况略)。
被告谷某,(基本情况略)。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基本情况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唐某、谷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某于2011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赵伟
二O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尹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