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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资法民二初字第672号原告王某诉被告唐某、谷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基本情况略)。

被告唐某,(基本情况略)。

被告谷某,(基本情况略)。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基本情况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唐某、谷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某于2011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赵伟

二O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尹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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