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某。
被执行人邵某。
申请执行人赵某与被执行人邵某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2011年6月9日申请执行人赵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邵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邵某未主动履行,本院从其银行存款中强制扣划了8144.44元。后经本院谈话,被执行人邵某主动将余款2655元交至本院。上述款项扣除执行费61元后,已将案款x.44元发还申请执行人赵某。经询,申请执行人赵某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贾宇润
执行员李涛
执行员杨波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