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莆田城厢支行,住所地:莆田市X巷路X号。
负责人郑某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农行职工。
被执行人莆田市荔城区融安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X街道办事处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禹某某,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莆田市荔城区融安机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依法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起三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相应的利息及罚息、复利。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莆田市荔城区融安机械有限公司抵押的房地产,执行数额以偿还本案债务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黄某锋
执行员陈俊武
执行员陈金贤
二0一0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谢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