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薛某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西安市X村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X。
被执行人薛某丁,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西安市X村民,住(略)。
关于薛某丙申请执行薛某丁赡养费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薛某丙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未民桥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2010年10月至2010年12月的抚养费及医药费。本院已依法受理。
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将2010年10月至2010年12月的抚养费及医药费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未执字第X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朱江平
执行员种强
执行员王昆
二0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俊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