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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女,49岁。

被告高某,男,43岁。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煜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3月,被告高某多次从原告处购买布匹,2010年4月3日被告向原告付款3000元后下欠3898元未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389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被告从原告购买的布匹质量不符合要求并给其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故不应支付下欠货款。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高某分四次从王某某处购买规格为1.60的斜纹布匹,具体时间、数量、单价和价款分别为,3月4日购买127.8米,单价8.6元,价款1099元;3月7日购买371.4米,单价8.6元,价款3194元;3月19日购买175.2米,单价8.8元,价款1542元;3月29日购买120.8米,单价8.8元,价款1063元,以上布匹的价款共计6898元,2010年4月3日高某向王某某支付3000元后,下欠3898元至今未还。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欠款书面凭证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提交的欠款书面凭证载明了被告高某购买布匹的规格、数量、单价、以及被告的付款金额和下欠金额,证明了原、被告之间的布匹买卖合同关系及合同的履行情况,被告对此亦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被告高某于2010年3月4日、3月7日、3月19日和3月29日购买的布匹总价款为6898元,已向原告支付3000元,下欠3898元,被告高某应向原告支付,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其所购布匹存在质量问题,且向法庭提交了所购布匹制作的衣服一套作为证明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证据,但因双方购买布匹前未对布匹的质量进行约定,通过一般方式亦无法鉴别布匹的质量问题,且被告所购布匹已制成衣服售出,故证明布匹存在质量问题的证据不足,被告不应支付剩余货款的辩称不能成立。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自本判决生效十日内,被告高某向原告王某某支付欠款3898元。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高某负担。

如果被告高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刘煜伟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吕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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