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吴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吴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所(略),系吴某之父。
被执行人张某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申请执行人吴某与被执行人张某丙抚养费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吴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未民桥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向本院申请执行2010年7月份至2011年7月份生活费494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张某丙已将申请人所申请的事项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未执字第x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朱江平
执行员种强
执行员王昆
二0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某丙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