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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康县逊母口镇贾某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康县X镇X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贾某甲,任该村委会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某乙,男,54岁,汉族,村民。

上诉人太康县X镇X村村民委员会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太康县人民法院(2009)太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太康县X镇X村村委于2009年9月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太康县X镇X村村民委员会自愿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太康县X镇X村村民委员会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诉讼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谭国华

审判员何江华

审判员刘登印

二○○九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史红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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