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康县X镇X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贾某甲,任该村委会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某乙,男,54岁,汉族,村民。
上诉人太康县X镇X村村民委员会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太康县人民法院(2009)太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太康县X镇X村村委于2009年9月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太康县X镇X村村民委员会自愿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太康县X镇X村村民委员会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诉讼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谭国华
审判员何江华
审判员刘登印
二○○九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史红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