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范某某,男,汉族,生于X年X月X日,住(略),农民。
被告白某某,男,汉族,生于X年X月X日,住(略),居民。
本院于2010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范某某与被告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畅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范某某诉称:2009年3月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x元。后经原告索要,被告偿还了x元,剩余x元一直不予偿还。现诉请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白某某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同意偿还,同意调解。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被告白某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范某某借款x元。后经原告范某某索要,被告白某某偿还了x元,剩余x元未予偿还,原告为此涉诉本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白某某于2010年12月30日前偿还原告借款x元,于2011年2月1日前偿还原告借款x元。
案件受理费1400元,收取700元,由原告范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畅博
二0一0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屈志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