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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被执行人米某身体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刘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西安市X村村X村X号,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执行人米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西安市X区X街X村X村X号,公民身份号码(略)

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米某身体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未民宫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米某已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未民宫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王昆

执行员种强

执行员朱江平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俊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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