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合浦县xx合作联社,住所地合浦县X镇xx大道。
法定代表人孙x,理事长。
被执行人陈x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合浦县X镇xx宿舍。
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0年10月20日作出(2010)合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陈x莲至今未履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1年9月7日作出(2011)合执查字第X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陈x莲在中国农业银行合浦县白沙支行的存款人民币x元(帐号:20-(略)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陈x莲在中国农业银行合浦县白沙支行的存款人民币x元(帐号:20-(略)x)至本院的执行款专户(户名:合浦县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合浦县X路支行,帐号:(略)x)。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沈xx
执行员沈x广
执行员周xx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杨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