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号。
被告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号。
本院受理原告XX与被告XX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490元,减半为6,74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周士钧
审判员孙宝祥
代理审判员虞勇强
书记员邹君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