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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魁职务侵占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某。因本案于2009年3月30日被羁押,4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杨某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09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某及其辩护人杨某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某某利用担任上海三色沙发有限公司运输部调度兼收款员的职务便利,分别将2007年12月、2008年1月收到的两笔货款现金人民币10,000元、9,500元予以侵吞,用于赌博。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郭某某的在案供述及收条,被害单位人员徐某的陈述,证人蔡某某人的证言,被害单位上海三色沙发有限公司出具的报案材料、货物发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劳务合同书及相关工资表,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身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30日起至2010年9月29日止。)

二、追缴被告人郭某某的违法所得,依法发还被害单位上海三色沙发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周皓

书记员葛璐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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