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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某诉某规划和土地管理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施某。

委托代理人贾某(原告丈夫。

被告某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陈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陈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施某诉被告某规划和土地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施某于2010年9月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施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施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施某减半负担人民币25元。

审判长沙卫国

审判员秦胜明

代理审判员张勤

书记员高秀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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