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西安ⅩⅩⅩ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付ⅩⅩ,男,汉族,住西安市X区。
申请执行人西安ⅩⅩⅩ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付ⅩⅩ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8日作出的(2010)雁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ⅩⅩⅩ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8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0000元,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
经查,本案被执行人付ⅩⅩ于2007年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申请执行人西安ⅩⅩⅩ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25400元。2007年9月18日,本院判决申请执行人西安ⅩⅩⅩ有限公司支付被执行人付ⅩⅩ工程款52500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付ⅩⅩ即申请执行。2009年3月10日,西安市蓝田县人民法院扣划本案申请执行人西安ⅩⅩⅩ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0000元。2010年1月21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西民提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07)雁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2010年4月8日,被执行人付ⅩⅩ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现申请执行人西安ⅩⅩⅩ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回转,要求被执行人付ⅩⅩ支付西安市蓝田县人民法院扣划的款项10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1年12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2年1月6日,被执行人付ⅩⅩ自动将全部案款10000元缴至本院,现该款项本院已全额退付申请执行人西安ⅩⅩⅩ有限公司,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2)雁民执字第X号案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卫
审判员何燕
代理审判员文丛达
二0一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杨燕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