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巩义市X村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蔡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朝,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男,汉族,1972年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汉族,1960年生,住(略)。
巩义市X村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邢村煤业公司)因与李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9日作出的(2009)郑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邢村煤业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邢村煤业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邢村煤业公司与李某不存在劳动关系是错误,请求对本案再审。
李某答辩称: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应驳回巩义市X村煤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李某提供的其在邢村煤业公司上班时的工作证、考勤表以及王少森、金世华受邢村煤业公司的委托与李某就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达成调解协议的事实,足以认定李某与邢村煤业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邢村煤业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邢村煤业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肖贺伟
审判员苏春晓
审判员王锡芬
二○一一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高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