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许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康某某,该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临沂天润妇女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X区X路北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赵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东科,北京市中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中里通律师事务所商标代理人,住(略)。
原审第三人山东益母妇女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源县X路X号。
上诉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因商标争议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一中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03年9月8日,原审第三人山东益母妇女用品有限公司(简称益母公司)以引证商标申请注册在先,被上诉人临沂天润妇女用品有限公司(简称天润公司)注册的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图形相同为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争议商标的申请。原审诉讼中,益母公司与天润公司签订协议,同意将引证商标转让给天润公司。2009年9月7日,天润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提出引证商标的转让申请。2009年10月12日,商标局正式受理了天润公司就引证商标提出的转让申请。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益母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回商标争议的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以益母公司和天润公司就争议商标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商标评审委员会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诉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被上诉人临沂天润妇女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上诉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张冰
审判员莎日娜
代理审判员钟鸣
二0一0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