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
被执行人刘××。
被执行人西安市X区××街道办事处××村X组。
负责人刘××,该组组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0)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刘××、西安市X区××街道办事处××村X组分别向申请执行人王某支付案件受理费50元,分别负担执行费50元。同时,被执行人刘××应返还王某花位于西安市X区××街道办事处××村X组××亩土地并自行拆除所建瓦房两间。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两被执行人均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吴波
二0一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卫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