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X镇X路西X号。
原告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X镇X路东X号。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某丙,男,39岁,神木镇居民。
被告张某丁,男,40岁,汉族,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略)。
本院于2011年3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乙、高某诉被告张某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陈关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请求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x元及利息,同时承担本案诉讼支出费用。简要事实如下:2009年3月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x元,利息3分,约定6个月还清。现期限已过,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张某丁于2011年3月28日支付x元;2011年4月5日前支付x元;剩余x元于2011年4月18日前一次性付清。若有一次付不清,由原告按x元本金及利息一次性执行。(利息按2.2分,从2010年2月8日起算到执行完毕之日止)
二、原告自动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530元由原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关林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