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白某,又名白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神木县X村人,现住(略)。
被告丁某,又名丁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神木县X村人,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籍贯、住(略),系被告丁某之妻。
原告白某诉被告丁某债权纠纷一案于2011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晓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白某到庭,被告丁某未到庭由其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8月份左右,原告跟被告在大柳塔镇干活,被告向原告借了电刨子一个,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该工具但被告拒不返还,在原告的要求下被告于2009年7月5日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一支,让原告自己去买新的工具,可被告经多次催要拒不给付该笔款项。故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电刨子款17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同意调解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丁某于2011年4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白某货款1600元,其余部分原告自愿放弃。
二、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高晓玲
二0一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康维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