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东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山东沃尔德油田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董事长。
被告常州市强某干燥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强某某,董事长。
本院于2004年5月14日做出(2004)东民二初字第X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告山东沃尔德油田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已经本院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告常州市强某干燥设备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120万元的查封。
审判长刘宪福
审判员张洪海
审判员张晓宾
二00四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刘蓬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