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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沃尔德油田技术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案
时间:2004-06-1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东民二初字第26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东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山东沃尔德油田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董事长。

被告常州市强某干燥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强某某,董事长。

本院于2004年5月14日做出(2004)东民二初字第X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告山东沃尔德油田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已经本院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告常州市强某干燥设备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120万元的查封。

审判长刘宪福

审判员张洪海

审判员张晓宾

二00四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刘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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