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于2010年2月2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因其体内有异物暂缓收押),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0年2月12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鼓楼分局逮捕。现押于尉氏县看守所。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鼓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梁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2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梁某在本市X街X号摊位,盗窃被害人马×提包内现金1000元。2009年12月26日被告人梁某在开封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主动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马×陈述、证人李×证言、开封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情况说明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梁某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12日起至2010年8月1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朱伟
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胡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