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生于1983年9月20日,汉族,高中文化,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某甲,男,现年46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系上诉人刘某某岳父。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某乙,女,生于1987年1月27日,汉族,住址、职业同上,系上诉人刘某某之妻。
上诉人刘某某因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2009)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某某以自愿服从一审判决为由,于2010年5月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某某以自愿服从一审判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刘某某负担;其余525元,由上诉人刘某某持据来本院领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熊稷藜
审判员:叶俊义
审判员:陈平
二O一O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刘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