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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与西安××××学院肖像权、名誉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金某。

被执行人西安××××职业学院。

法定代表人李××,任校长。

申请执行人金某依据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09)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职业学院给付案件款50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西安××××职业学院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案件款5000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金某,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09)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建正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韩文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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