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某。
被告金某。
被告郑某。
原告冯某与被告金某、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10日受理后,由审判员吴建波独任审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被告于2008年9月10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30,000元,约定借期为一个月,被告出具借条。之后,被告陆续还款,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尚欠的借款人民币131,000元。审理中,被告表示愿于2010年10月底前一次性归还原告人民币90,000元,原告表示同意。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金某、郑某应于2010年10月底前归还原告冯某借款人民币90,000元,逾期不付则加付原告冯某利息人民币10,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00元,因本案调解结案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95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人民币450元,被告金某、郑某负担人民币1,500元(该款被告金某、郑某应于2010年10月底前给付原告冯某)。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吴建波
书记员何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