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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万达化工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案
时间:2004-06-1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东民二初字第33-1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东民二初字第33-X号

原告山东万达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实业塑胶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解放塑料制品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购销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4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上海解放塑料制品厂价值(略).5元的厂房,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上海解放塑料制品厂位于上海浦东新区X镇X路X号的厂房(全部)。查封期间,不得买卖、出让或转移。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刘宪福

审判员许建祥

审判员张晓宾

二00四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车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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