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东民二初字第33-X号
原告山东万达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实业塑胶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解放塑料制品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购销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4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上海解放塑料制品厂价值(略).5元的厂房,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上海解放塑料制品厂位于上海浦东新区X镇X路X号的厂房(全部)。查封期间,不得买卖、出让或转移。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刘宪福
审判员许建祥
审判员张晓宾
二00四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车新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