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饶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仪陇县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董尚荣,陕西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铜川市X区人。
委托代理人宋林科,陕西宋林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原告饶某与被告程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开庭进行了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1月15日签订房屋所有权转让协议,被告程某将其位于耀州区X街X号的整院房产转让给原告饶某,价格为x元。双方履行了转让协议。2011年6月27日原告饶某诉至本院,认为该房土地原系租赁、不能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被告将该房转让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请求法院确认原、被告双方所签房屋转让协议无效、被告退还原告购房款,并请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x元。审理中被告亦认为该房屋转让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同意返还,但原告应对被告的损失予以补偿。
本案在审理过程某,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程某在本协议签订后5日内向原告饶某退还x元,原告饶某在款到后5日内向被告程某腾出铁牛街X号房屋。
若被告程某未在约定期限内向原告退款,应按双倍银行利息向原告承担违约金;若原告饶某未在约定期限内腾房,则按同期市场租赁行情向被告支付租金。
本案受理费4836元(原告已交纳),减半收取2418元元,由原告饶某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民武
审判员王彦卉
人民陪审员曹倩余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穆军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