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某,男,汉族,生于X某年X某X某,住武功县X某,农民。
被告X某X,女,汉族,生于X某年X某月X某,住武功县X某,农民。
案由: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X某年X某经人介绍认识,二十天后按照农村习俗举办结婚仪式,同年X某月X某依法登记结婚。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X某年X某双方一起去某地打工,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致感情不睦,后一起回家。X某年X某,被告回娘家居住,至今未归。X某年X某月X某日,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审理中,原告X某表示放弃彩礼,被告X某X某示放弃其嫁妆及个人衣物。
经本院依法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X某提出离婚,被告X某X某意;
二、其它无争执。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王X某
二0一一年X某X某日
书记员:马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