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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新乡市兰天厨具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贾某某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兰天厨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广宇,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禄野,新乡市卫滨区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新乡市兰天厨具有限公司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2008)卫滨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2008)卫滨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新乡市兰天厨具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95元,在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费。

审判长范建军

审判员史磊

审判员王玉梅

二○一○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许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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