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兰天厨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广宇,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禄野,新乡市卫滨区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新乡市兰天厨具有限公司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2008)卫滨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2008)卫滨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新乡市兰天厨具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95元,在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费。
审判长范建军
审判员史磊
审判员王玉梅
二○一○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许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