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简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柞水县人。
被告程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柞水县人。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简某2008年3月经人介绍与被告程某认识,同年5月9日原被告双方到柞水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8年12月6日原告上班未在家时,被告拿走家里部分物品(包括原被告的结婚证)离家外出,此后原、被告只是偶尔通过电话联系,原告不知被告去向,原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某,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原告简某提出离婚,被告程某同意。
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程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已经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程某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贾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