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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某诉陈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柞水县人民法院

原告赖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柞水县人。

被告陈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柞水县人。

案由:保证合同纠纷

被告陈某因建房向王丙成借款6.5万元,原告赖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担保。到还款期限后,被告陈某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赖某经被告陈某同意,代其偿还了全部借款。后被告陈某还原告赖某2万元,下欠4.5万元。2011年7月5日被告陈某给原告赖某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到赖某现金陆万壹仟陆佰捌拾元整,限2011年7月10日还清。逾期未还从打条之日起按每天51.38元算息”。被告陈某未按约定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赖某起诉要求法院判令被告陈某:1、偿还借款x元及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被告陈某在2011年10月20日前清偿原告赖某x元及利息(利息从2011年7月10日起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每天51.38元)。

本案诉讼费1583元,减半收取791元,由被告陈某承担。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程仲

二O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郭吉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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