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郝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柞水县人。
委托代理人李某丙,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柞水县人。
委托代理人卢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长安县X镇X村X号,农民。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柞水分公司(简称柞水移动公司)。住所地:柞水县城南关。
负责人肖某,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丁,分公司分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分公司办公室主任。
案由:雇员损害赔偿纠纷
2010年9月25日原告郝某接受被告柞水移动公司的雇佣,在柞水县X街丰禾购物广场进行通信布线施工,当日下午4时30分许,原告郝某在一楼钢架上作业时摔下致头部受伤,当即被送往柞水县人民医院抢救,因伤势严重又于当日晚7时许送往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治疗,诊断为:急性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左颞顶叶脑挫裂伤,左侧颞骨骨折,双侧额颞部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脑脊液耳漏,经住院治愈于同年11月11日出院。2010年12月6日经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2010)临鉴字第X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郝某伤残等级属四级。郝某住院治疗期间被告柞水移动公司支付医疗费x.98元,鉴定费1600元。
原告郝某全家六口人,爷爷郝某昌82岁,父亲郝某万56岁(二级残废),母亲张祖连5蓿悠钭蘖脱露毢W5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由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柞水分公司于2010年12月26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郝某后续治疗费、误某、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被扶养人生活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26万元。
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柞水分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新民
审判员舒挺
审判员韩卫东
二O一O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解淇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