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柞水县人。
委托代理人徐于灵,陕西炳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丙,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甘肃省文县人。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09年8月至10月,被告张某丙购买原告李某的沙石,在支付部分货款后,下欠货款人民币x元未付,2010年4月10日,经双方协商将下欠货款人民币x元转为借款,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月息2分。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收,被告以无钱为由拒付,原告于2011年5月4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清偿借款并支付利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张某丙于2011年9月30日前一次性清偿原告李某借款人民币x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自2011年4月11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利率按年息19.44%执行)。
案件受理费2870元,减半收取1435元,由被告张某丙承担(执行时由被告张某丙直接付给原告李某)。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新民
审判员舒挺
审判员韩卫东
二O一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解淇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