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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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乙等八人犯诈骗罪、被告人裴某某犯窝藏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2009年5月22日因涉嫌诈骗被刑事拘留,2009年6月27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犯罪被逮捕。

辩护人班某、田某,北京市中企国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09年6月25日因涉嫌诈骗被刑事拘留,2009年7月31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犯罪被逮捕。

辩护人秦某某、王某,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09年6月9日因涉嫌诈骗被刑事拘留,2009年6月27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犯罪被逮捕。2010年4月9日被鹤壁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略)。

被告人韩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2009年5月29日因涉嫌诈骗被刑事拘留,2009年6月27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犯罪被逮捕。

辩护人楚某某,河南众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09年5月29日因涉嫌诈骗被刑事拘留,2009年6月27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犯罪被逮捕。

辩护人黄某丁,河南点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闫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系李某某亲友。

被告人赵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2009年6月12日因涉嫌诈骗被刑事拘留,2009年6月27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犯罪被逮捕。

辩护人栗某、陈某某,河南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高某己,男,X年X月X日出生。2009年5月29日因涉嫌诈骗被刑事拘留,2009年6月27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犯罪被逮捕。

辩护人朱某某,河南世纪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庚,男,X年X月X日出生。2009年5月29日因涉嫌诈骗被鹤壁市公安局监视居住(略),2010年5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曹某某,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裴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2009年6月25日因涉嫌诈骗被刑事拘留,2009年7月11日被鹤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6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郭某某,河南世纪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鹤壁市人民检察院以鹤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乙、焦某某、张某某、韩某丙、李某某、赵某戊、高某己、刘某庚犯诈骗罪、被告人裴某某犯窝藏罪,于2010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0年5月18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鹤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忠、张素真出庭支持公诉,上述各被告人及各辩护人等到庭参加诉讼。经河南省高某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鹤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06年9月25日,赵某某(另案处理)、刘某乙、赵某戊成立陕西鑫山矿业有限公司,并从陕西鑫源矿业有限公司受让了陕西省洛南县----华县王某坪一带铜钼多金属矿普查的探矿权。后赵某某等人从陕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综合地质大队获取了该地区原始勘查资料,发现钼等金属含量较低。为高某将该探矿权向外转让,赵某某指使张某某对获取的原始资料复印件中钼等金属含量的数据进行篡改。

2007年6月,张某某、高某己、黄某辛(另案处理)找到原河南省地矿厅第一地质调查队退休工程师刘某庚对地质资料中钼等金属含量的相关数据篡改,刘某庚在知道张某某等人是为了诈骗而要求绘制虚假地质资料的情况下,仍按照张某某等人的要求绘制了一套该地区虚假地质资料,为此刘某庚得款2万元。

2007年7月,赵某某、刘某乙、赵某戊、张某某、高某己、黄某辛等人利用虚假地质资料,采取欺骗手段,与洛阳皓祯实业有限公司签订2900万元《股权转让协议》,转让了陕西省洛南县----华县王某坪一带铜钼多金属矿普查的探矿权,并骗取洛阳皓祯实业有限公司100万元定金。皓祯公司发现地质资料有假予以报案,并将100万元定金予以追回。

(二)2008年初,赵某某、刘某乙、赵某戊、焦某某、韩某丙、李某某等人利用张某某、刘某庚等人伪造的地质资料,隐瞒真相,与鹤壁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4500万元的《股权转让协议》和1500万元的《居间合同》转让了陕西省洛南县----华县王某坪一带铜钼多金属矿普查的探矿权,骗取鹤壁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人民币6000万元。2009年5月,裴某某在明知焦某某系犯罪的人,仍为被告人焦某某提供便利,帮助其逃匿。

鹤壁市人民检察院提供了各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明材料,认为被告人刘某乙、焦某某、张某某、韩某丙、李某某、赵某戊、高某己、刘某庚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裴某某明知焦某某系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帮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乙辩称,不知道图纸是假的,没有参与诈骗。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刘某乙不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焦某某辩称,没有隐瞒事实参与诈骗。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焦某某不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被告人韩某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辩称,其行为不属诈骗犯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指控韩某丙犯诈骗罪证据不足。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辩称,在犯罪过程中起辅助作用。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李某某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被告人高某己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高某己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属从犯;高某己构成自首、立功。

被告人赵某戊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赵某戊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属从犯;赵某戊有自首情节;第二起犯罪事实中,赵某戊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刘某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刘某庚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

被告人裴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裴某某有悔罪表现,认罪态度好。

经审理查明:

一、2006年9月25日,赵某某(另案处理)、刘某乙、赵某戊成立陕西鑫山矿业有限公司(下称鑫山矿业公司),并从陕西鑫源矿业有限公司受让了陕西省洛南县----华县王某坪一带铜钼多金属矿普查的探矿权。后赵某某等人从陕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综合地质大队获取了该地区原始勘查资料,发现钼等金属含量较低。为高某将该探矿权向外转让,赵某某指使张某某对获取的原始资料复印件中钼等金属含量的数据进行篡改。

2007年6月,张某某、高某己、黄某辛(另案处理)找到刘某庚,让刘某庚对地质资料中钼等金属含量的相关数据篡改,刘某庚在知道张某某等人是为了诈骗而要求绘制虚假地质资料的情况下,仍按照张某某等人的要求绘制了一套该地区虚假地质资料。

2007年7月,赵某某、刘某乙、赵某戊、张某某、高某己、黄某辛等人利用虚假地质资料,采取欺骗手段,与洛阳皓祯实业有限公司(下称皓祯实业公司)签订《协议书》,以2900万元转让陕西省洛南县----华县王某坪一带铜钼多金属矿普查的探矿权,并骗取皓祯实业公司100万元定金。皓祯实业公司发现地质资料有假后报案,将100万元定金予以追回。

张某某非法获利2万元,高某己非法获利3万元,刘某庚非法获利2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皓祯实业公司被骗后,该公司负责人徐佩红报案的情况。

2、证人徐××证言证实,2007年7月21日,皓祯实业公司通过张某某认识了鑫山矿业公司的刘某乙,对方提供陕西省洛南县华县王某坪一带铜钼多金属普查复印件一份以及《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刘某乙和赵某某声称,陕西省洛南县华县王某坪一带发现铜钼多金属矿具备中型开采价值。皓祯实业公司与鑫山矿业公司于2007年7月22日签订矿山转让合同,给鑫山矿业公司100万元定金,随后派人赴陕西省国土资源厅调查,发现张某某、刘某乙所提供的资料系伪造。

3、证人李××证言证实,皓祯实业公司占55%的股份,他和史双建占45%的股份,徐佩红先付定金100万元,购买鑫山矿业公司王某坪—李某洼矿山。后来在陕西省国土厅调查,发现张某某、刘某乙所提供的资料是假的。

4、证人荆××证言证实,2007年7月下旬,为购买鑫山矿业公司的矿山,他、李某河在洛阳市航空城酒店和赵某某、刘某乙谈判。当时赵某某让张某某把图纸拿过来,张某某说看图纸得出钱,赵某某、刘某乙就与张某某达成协议,刘某乙先付给拿图纸的人10万元,他们才把图纸给了刘某乙。签完协议后,付了定金100万元。他们发现图纸资料不真实,后来要回了100万元。

5、证人赵××证言证实,2006年阴历八月十五前,他到渭南地质队把地质资料借出来,给张某某复印了两份地质报告、二十多张蓝图。

6、证人许××、田××、刘××、史××、高××、韩××、冯××等人证言证实,2006年9月,赵某某、刘某乙、赵某戊为从陕西鑫源矿业公司受让陕西洛南县----华县王某坪铜钼多金属的探矿权,成立了鑫山矿业公司,并取得了该探矿权。赵某某等人取得探矿权后又通过许道吾、高某壬、韩某癸、张某某等人向栾川重兴黑色金属有限公司的刘某界、永煤集团下属的栾川龙宇钼业有限公司转让,因刘某界、永煤集团对图纸及实地考察,认为图纸资料不真实,无果。

7、书证:(1)鑫山矿业公司与皓祯实业公司签订的协议书。

(2)探矿权证:证号为x,探矿权人为鑫山矿业公司。

(3)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机构名称为鑫山矿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刘某乙。

(4)收条:2007年7月23日,鑫山矿业公司刘某乙收到皓祯实业公司收购矿山定金100万元。

(5)鑫山矿业公司设立登记及章程相关资料:公司股东是刘某乙、赵某某、赵某戊,公司名称为鑫山矿业公司。

8、被告人刘某乙供述证实,2006年,他和赵某戊、赵某某办了鑫山矿业公司,买过探矿权后,原矿主李某生说,这个矿能卖就卖了吧,开采的价值不大。他们聘用过张某某、韩某丙卖探矿权。后来,他听赵某某说托张某某到陕西省商洛地质队买了一份图纸。

2007年8月份,刘某界想买这个矿,他和赵某某、赵某戊在洛阳航空城酒店与刘某界、张某某、韩某丙、冯伟(即黄某辛),还有张某某的外甥(即高某己)见了面,当时就谈买矿的事。因为买方要看图纸,张某某指着冯伟说,冯伟的爷爷冯宝华是地质队的工程师,冯宝华有图纸,得花钱买,他就拿了10万元给了冯伟。最后和皓祯实业公司签了合同,先付定金100万元。他对冯伟的真实身份有怀疑,对冯伟提供的地质资料感到不真实,但是为了把探矿权卖出去,还给冯伟10万元替皓祯实业公司购买图纸。他和赵某戊聊天时,说过图纸是假的之类的话。

9、被告人张某某供述证实,2006年农历八月十五左右,他和赵某戊找到赵某涛,拿到真图纸和地质报告,复印后赵某戊拿走了。赵某某拿到真图复印件后,发现探矿权范围内钼的含量很低,没有开采价值,准备将探矿权转让,为了让别人相信探矿权有价值,赵某某让他联系工程师(即刘某庚)做一套假图纸。随后赵某戊把那套真图复印件带来,工程师将真图纸上的数据进行改动,并将图纸重新绘制,最后给了工程师2万元钱。拿到制作好的假图纸后,赵某某又给了他两个章盖在图纸上,他和高某己、黄某辛用硫磺将图纸熏了熏。这期间,刘某乙和赵某戊、赵某某一直打电话催他们将假图纸带到栾川县刘某界的黑色金属公司。

和刘某界谈崩后,李某河想买鑫山矿业公司的探矿权,他带着假图纸和高某己、黄某辛找到赵某某,赵某某说,让高某己冒充赵某某的外甥,黄某辛冒充冯宝华的孙子(冯伟),并给了他一张冯宝华的身份证复印件,让他向对方要40万元看图纸,最后洛阳的人谈到10万元。赵某某让刘某乙带高某己、黄某辛到银行把10万元打到了他俩的账户上。这样做的目的是可以让别人相信这个图纸是花钱买的,是真图纸,可以尽快把鑫山矿业公司的探矿权卖出去。

10、被告人赵某戊供述证实,在办理鑫山矿业公司手续期间,赵某某安排他找张某某买李某洼矿的图纸。2006年12月底,他和张某某办理鑫山矿业公司的有关手续时,张某某拿着很多图纸,说找两个工程师修改图纸。他知道修改图纸就是为了卖矿,李某洼矿不具备开采价值,或者说价值很低,矿石品位低。再者那个卖矿的老李某过,这个矿没有开采价值,能转手就转手。

2007年7月21日,他、赵某某和刘某乙到洛阳航空城酒店和李某河谈卖矿的事。赵某某安排他看图纸,没有赵某某的批准谁也不能看图纸,为了使对方认为图纸是真的,还让张某某向赵某某本人提条件才能看图纸。冯伟拿的图纸是假的,以前都是赵某某通过张某某搞图纸,赵某某说张某某搞来的图纸是假的,后来张某某又对一些图纸内容修改,这时候怎么会有真图纸。二是现在突然冒出来个冯伟,冯伟说图纸是他爷爷的。后来和李某河谈成了,李某河付了100万元定金,刘某乙给了冯伟10万元。

刘某乙给他说过这些图纸来历不明,张某某搞的图纸都是假的,包括冯伟带的图纸都是假的。刘某乙在赵某某家见过图纸,并且说赵某某说过,这套图纸千万不能露出来,品位太低,露出来就没有人买了。2007年三四月份,刘某乙说那矿根本没有开采价值,能赶快卖出去就行了。2007年3月份,他给刘某乙说了赵某某让张某某改图纸的事。

11、被告人高某己供述证实,2007年3月份,张某某说有人想买这个矿,但是没有图纸,让他凑2万元钱,张某某联系工程师,造一份图纸。他就找黄某辛,说要做一份假图纸,每人凑了1万元钱。

2007年5月份,张某某说找到一个工程师,他们到了卢氏县以后,拿着图纸让刘某庚看,刘某庚说图纸的钼含量太少,根本就没有钼。张某某让刘某庚把图纸上的钼含量改高某些,让图纸上显示矿山的品位高某,有开采价值,这样就能吸引人来投资,并答应给刘某庚2万元的报酬。刘某庚不同意改,并说要改你们拿回去自己改。第二天上午,他们将图纸改好后,刘某庚说钼含量改的太高某,绘在图纸上明显不真。刘某庚给他们说钼的含量数据怎样改、改多少。他们按照刘某庚说的改好后给刘某庚送了过去。这21张图纸中,一共改了钼含量的数据有13张。总共给了刘某庚2万元,最后一次是在洛阳卖完图纸给了7000元,并将剩余的原图纸以及做坏的图纸烧掉了。

刘某乙知道做假图纸的事,2007年4月份,他和黄某辛、张某某三人用硫磺熏那套图纸时,张某某说“刘某乙打电话问图纸有没有做好,他和赵某戊到栾川好几天了,让把图纸弄好赶紧带过去”。

他们三人拿着图纸到洛阳航空城酒店,与刘某乙、赵某某、赵某戊见面了。第三天上午,张某某让黄某辛以冯宝华孙子冯伟的身份与洛阳买钼矿的老板及刘某乙、赵某某商谈。最后签订了一份协议,买钼矿的老板交100万元定金后,给黄某辛10万元图纸钱,打到他的银行卡上。鑫山矿业公司与皓祯实业公司签订矿山买卖合同时,看到的图纸就是他们做的假图纸。

刘某乙、赵某某和皓祯实业公司谈转让矿山时,皓祯实业公司的人要看图纸,为了让皓祯实业公司的人相信图纸的真实性,刘某乙出钱假装从冯伟手中把矿山资料的图纸买过来。

12、被告人刘某庚供述证实,2007年6月初,三个人来到他家,一个中年人(即张某某)说“我有个矿想搞点资金,你一定要帮帮忙”,将三十来张图纸给了他。他们称资金匮乏,想吸引投资户,投资户提出要一份矿产原图,他们拿的这一套图纸有改动的地方,没法拿出去让投资户看,怕人家怀疑图纸是假的,求他复制一套新图纸。

他看图纸上有些数字被改动,钼的含量提的最高。他说钼的含量提的太高,让人一看就不真实,这么高某量的矿可以说不存在,钼矿开采含量的最低值是千分之六。他将图纸中标有钼含量的图纸选择出来,让他们拿走了。过了三四天,那两个年轻点的(其中有高某己)将那些图纸拿到他家,说急着用。图纸标题名称和他描出来的都一样,只是上面的金属含量数据有改动,他是按照改动的数字描到透明纸上的。图纸描好后,他到卢氏县城建局晒了一份蓝图,将图纸交给了高某己和那个年轻人,一共给了他2万元。

13、辨认笔录证实,刘某庚经辨认,指认出让其绘制图纸的人是黄某辛(化名冯某)、高某己、张某某。

14、洛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调取的陕西省国土资源厅资料档案馆地质资料普查报告及图纸8份,皓祯实业公司报案时提供的地质报告及图纸21份。

二、2008年初,赵某某、刘某乙、赵某戊、焦某某、韩某丙、李某某等人利用张某某、高某己、刘某庚等人伪造的地质资料,隐瞒真相,与鹤壁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鹤煤集团)签订4500万元的《股权转让协议》和1500万元的《居间合同》转让了陕西省洛南县----华县王某坪一带铜钼多金属矿普查的探矿权,骗取鹤煤集团6000万元。

刘某乙非法获利160万元,焦某某非法获利1580万元,韩某丙非法获利397万元,李某某非法获利108万元,赵某戊非法获利12万元。

焦某某退赃款53.35万元,韩某丙退赃款141.2万元及价值48万元奥迪A6轿车一辆,李某某退回价值17万元丰田某罗拉轿车一辆,赵某戊退赃款12万元。上述款物已退还鹤煤集团。

2009年5月,裴某某在明知焦某某系犯罪的人,仍为焦某某提供便利,帮助其逃匿。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鹤煤集团被骗后报案的情况。

2、鹤壁集团报案材料证实,鹤煤集团与刘某乙、赵某某、赵某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与洛阳盛卓矿山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下称盛卓服务公司)签订了《居间合同》,陆续付了6000万元费用。陕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二综合物探大队进行地质勘探后,出具了《陕西省洛南县----华县王某坪一带铜钼多金属独特普查阶段性总结》,指出“原探矿权人提供的资料(复印件)不真实”。

3、陕西鑫山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证实,刘某乙、赵某某、赵某戊与鹤煤集团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居间人盛卓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焦某某。

4、居间合同书证实,鹤煤集团(甲方),居间人盛卓服务公司(乙方),法定代表人焦某某签订了《居间合同》,主要内容为,乙方应全面、真实、详尽了解并向甲方介绍转让方以及转让方组建的鑫山矿业公司的情况。提供转让方按甲方要求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协助甲方调查这些资料的合法性。对转让各方提供的证照、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担保并承诺,不得与转让方恶意串通、隐瞒真实情况。乙方自愿为股权转、受让方提供便利条件,协助各方顺利完成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操作,包括价款支付转让,工商登记变更所需资料的制作,呈投,及转、受让方之间的联络,协助各方争议的解决等。甲方同意在乙方尽职完成居间服务前提下,支付乙方酬金1500万元。

5、鑫山矿业公司股权转入协议附加协议证实,原鑫山矿业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中注明的前期地质资料(复印件),此复印件是由盛卓服务公司提供,未来由此出现纠纷由盛卓服务公司负全部法律责任,鑫山矿业公司不承担此资料任何责任。

6、鑫山矿业公司股权转入协议前期合同证实,予签的鑫山矿业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中注明的前期地质资料(复印件),此复印件是由盛卓服务公司提供,并直接交给股权转让协议受让方的,......未来由此出现纠纷由盛卓服务公司负全部法律责任。

7、中介费协议证实,鑫山矿业公司股权转让鹤煤集团,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中介费150万元,中介方(韩某丙)要自始至终协调办理有关转让手续;由于乙方(韩某丙)努力,甲方(鑫山矿业公司)以4500万元转让股权后,甲方付乙方中介费350万元。

8、授权委托书证实,鑫山矿业公司授权人张某某、韩某丙全权负责陕西省洛南县王某坪一带多金属普查区的转让事项。

9、韩某丙书写的收条证实,韩某丙收取中介费400万元。

10、付款凭证证实,2008年2月29日至2008年4月3日,鹤煤集团先后向鑫山矿业公司转款4500万元、盛卓服务公司转款1500万元。

11、陕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二综合物探大队出具的,《陕西省洛南县----华县王某坪一带铜钼多金属矿普查》阶段性工作总结证实,原探矿权人提供的资料(复印件)不真实,与原探矿权人提供的钼、金矿石储量出入很大,经验证该区域虽然有成矿的地质前提,但不具备形成规模矿的条件。

12、证人户××、于××、庄×、冀××、段××、王××、张××、张××、王××等证言证实,鹤煤集团为受让鑫山矿业公司的探矿权,先后两次派人去实地考察,在刘某乙不保证图纸资料真实性的情况下,焦某某对图纸资料的真实性进行了担保,鹤煤集团基于对图纸资料真实性的信任,与刘某乙、赵某某、焦某某等人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居间合同》并向鑫山矿业公司支付转让费4500万元,向盛卓服务公司支付中介费1500万元。鹤煤集团办理完鑫山矿业公司股权转让工商登记相关事项后,聘请陕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二综合物探大队进行地质勘探,物探大队出具了《陕西省洛南县----华县王某坪一带铜钼多金属独特普查阶段性总结》,指出“原探矿权人提供的资料(复印件)不真实”。鹤煤集团经调查后认为地质图纸资料是虚假的,刘某乙、焦某某等人涉嫌诈骗,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13、证人贾××证言证实,赵某某、刘某乙、赵某戊共得款4500万元。为把这4500万元从鑫山矿业公司的账户上转到个人账户上,交了600万元的个人所得税。

14、证人刘××证言证实,2008年,他通过栾川钼业集团钨钼销售贸易公司,帮韩某丙转款两次共计120万元。

15、被告人刘某乙供述证实,2008年2月29日,在鹤壁迎宾馆他和赵某某、焦某某与鹤煤集团签订了转让鑫山矿业公司的协议。转让价格是4500万元,中介费1500万元。在西安地税局上税680万元,他得了160万,给赵某戊12万元,剩下的给赵某某了。焦某某得了1500万元,合同签成后他们又付给焦某某200万元。他花了50多万在沈阳市铁西富海云天小区买了一套房子,给他儿子刘某跃存了80多万元,剩下的钱存在他妻子池菊的账户上了。

2008年春节前,韩某丙说让赵某某提供鑫山矿业公司的手续,赵某某让他于2008年2月2日到郑州与韩某丙见面,同鹤煤集团商量卖矿的事。2月4日,他们打算签合同,但因为合同上写有保证图纸的真实性,他说不能保证,就没有签。

2008年正月十六,韩某丙说和鹤煤集团谈好了,想要这个矿,让他们到鹤壁签协议。他和赵某某到洛阳找到韩某丙、李某某到鹤壁签的协议,当时在场的有他、赵某某、焦某某、韩某丙。到鹤壁迎宾馆后,赵某某看到鹤煤集团起草的转让协议书仍要求他们保证地质资料的真实性,焦某某说他再找鹤煤集团谈谈,之后就把这个条款去掉了。但是在《股权转让协议》中仍让鑫山矿业公司必须提供探矿权相关的前期地质资料,他和赵某某找焦某某商量,由他代表鑫山矿业公司再与焦某某签订一个《附加协议》,大致内容是前期地质资料是盛卓服务公司提供的,这样鑫山矿业公司就不承担这份图纸资料的责任了。赵某某提出如果和鹤煤集团的探矿权转让成交后,再私下付给焦某某200万元。赵某某就让焦某某出面承担这个事,焦某某同意后,鑫山矿业公司与鹤煤集团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与焦某某签订了《居间合同》。按约定,他、赵某某、赵某戊、焦某某、韩某丙、李某某到了西安,帮助鹤煤集团办理了工商股权变更手续。

2008年三四月份,赵某某和韩某丙提出把他和焦某某、韩某丙、李某某的那个《附加协议》重新完善一下。于是赵某某和韩某丙起草了一份《前期合同》,让他们重新签字,日期签到《附加协议》日期的前一天。目的是他和赵某某想把对鹤煤集团隐瞒地质资料来历和真实性的责任推给焦某某。

赵某某、焦某某、韩某丙、李某某都知道地质资料不真实。因为第一次和鹤煤集团没谈成后,韩某丙给他说和李某某去找冯宝华了,冯宝华身份证复印件上的地址不存在,没有冯宝华这个人。他心里早就怀疑地质资料的真实性,把这个情况告诉了赵某某,但没有告诉鹤煤集团。

16、被告人焦某某供述证实,2007年12月份,李某某带着他见到韩某丙,韩某丙拿出探矿证、图纸和地质简报复印件。之后,他把相关的图纸资料交给了李某新和王某鹏。腊月二十三,他、庄稼、张友祥、户贺贺、韩某丙、李某某上山看完矿山,腊月二十六七,他同王某鹏联系,看能否签合同,王某鹏让通知原矿主,把所有的原始证件都带来,要是没有什么问题就能签。腊月二十八,刘某乙、他和韩某丙、李某某到鹤壁,王某鹏提出要看资料,刘某乙带的有探矿权证、营业执照。刘某乙对其所提供的图纸真实性不能保证,合同条款未达成一致,未签成。

大年初六七,韩某丙说,按照冯宝华的身份证复印件,没有找到这个人。这就说明身份证是假的,图纸也要有问题,这个情况他没有告诉鹤煤集团,也没有让韩某丙告诉鹤煤集团,知道图纸是假的就不行了,对谈成合同会有影响。

过了年以后,王某鹏说看看图纸,接着往下谈,这次把价格确定下来,根据赵某某的意思是4500万元,他的中介费1500万元,共计6000万元。

他不敢保证地质资料的真实性,鹤煤集团要转让方或居间方承担。赵某某、刘某乙说鑫山矿业公司探矿权先卖给洛阳一家公司,现在又卖给鹤煤集团,怕洛阳那家公司找麻烦,给他200万元,如果必须给洛阳那家公司退款,让他从200万元中负担一部分。他为了促成转让,就同意承担资料真实性的责任了。

在最终形成的转让协议里,由盛卓服务公司承担资料的真实性,并写到《居间合同》里。之后,赵某某提出与他再签一个《鑫山矿业公司股权转让附加协议》,赵某某拿出附加协议让他、李某某、韩某丙签了字。

《附加协议》与《前期合同》是一回事,在履行完股权转让协议的各项条款后,2008年4月份,在西安他们几个中间人和赵某某、刘某乙、赵某戊在一起时,赵某某拿出打印好的《前期合同》说原来签的《附加协议》不很正规,需重认签一下,日期提前到股权转让协议和居间合同的前一天。

鹤煤集团分三笔转到盛卓服务公司1500万元,其中给韩某丙、李某某120万元。另外他在洛阳市国宝花园、凯瑞城、申泰新世纪广场买了房产,退还鹤煤集团53.5万元,还花了24.5万元买了一部车,其他的都购买藏品了。

2009年5月,赵某某说刘某乙被抓走了,当时他在山西考察矿山,没敢回洛阳,想出去躲一躲。他给裴某某打电话说刘某乙因为卖给鹤煤集团矿山的事被抓走了,他怕被抓,在外面躲一躲,但在外面生活也不能用自己的身份证开房间,也不能很露面,就让裴某某拿着杨小红的身份证去太原。裴某某来太原找他了,在一个宾馆住了两天,用杨小红的身份证登记房间,之后还去内蒙了,裴某某登记住宿、洗衣服等,2009年6月20日,在银川军分区招待所被抓获了。

17、被告人赵某戊供述证实,2007年11月份,他不打算给赵某某干了,就没有去西安。2008年3月16日,赵某某给他说矿卖过了,让他到西安办理转让手续,到西安办理变更手续时,他才知道卖给了鹤煤集团。在西安同鹤煤集团办理了转让、变更手续,后来赵某某给了他12万元。

18、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证实,他介绍鑫山矿业公司的人认识了焦某某,焦某某又介绍鹤煤集团购买了鑫山矿业公司,焦某某给了他50万元好处费,鑫山矿业公司的东北人给了他50万元,韩某丙给了几万元,一共得了108万元的好处费。买丰田某罗拉车花了17万元,买店装修花了30多万元,其他的钱都花了。

韩某丙有一套矿上的资料,想卖这个钼矿的探矿证,韩某丙自称是受鑫山矿业公司的委托卖这个探矿证。韩某丙给了他几张复印件,其中有鑫山矿业公司的“委托书”、“冯宝华”的承诺书,承诺书的背面有“冯宝华”身份证复印件。他把鑫山矿业公司的有关资料寄给了焦某某,焦某某说这个事由其来操作。

春节前,他和韩某丙、焦某某,还有鑫山矿业公司的刘某乙、赵某某一块到鹤壁,李某新说探矿权证转让的事具体交给王某鹏办。基本确定转让费是4500万元,中介费是1500万元。

2008年正月初六,他和韩某丙按冯宝华身份证复印件的地址去陕西省商南县找冯宝华,经多方打听,包括去派出所询问,都没有身份证上登记的地址,知道这套资料是假的了。韩某丙也对他说这套资料是假的,韩某丙以前就怀疑有假,这次算证实了,他和韩某丙都告诉过焦某某这资料不真实,焦某某说“资料的事你们别管”。虽然他产生了怀疑,但韩某丙讲这套资料是冯宝华花几十万卖给了鑫山矿业公司,觉得他们花这么多钱买资料,宁可相信这资料是真的,抱着即怀疑又信任的矛盾心理放任这事的发展。

2008年2月中旬,焦某某让韩某丙联系刘某乙、赵某某来鹤壁签协议,刘某乙、赵某某、焦某某、韩某丙和他到鹤壁迎宾馆,赵某某说鑫山矿业公司不承担转让协议中前期地质资料的真实性,焦某某说这个责任由盛卓服务公司全部承担。

从商南县调查冯宝华下落之后,在与鹤煤集团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的事上,他做了以下工作:一是他经常打电话联系焦某某问与鹤煤集团谈的怎么样了,并催促焦某某。二是焦某某让他和韩某丙通知赵某某来鹤壁签合同,后他和韩某丙接上赵某某、刘某乙等人来鹤壁签谈合同。三是在与鹤煤集团签谈合同时,作为焦某某的随从,跑个腿、打个杂。四是他、韩某丙、焦某某与刘某乙签订《附加协议》时,刘某乙、赵某某不愿意对图纸资料承担责任,让焦某某的公司承担图纸资料的责任,焦某某一开始不愿意,赵某某、刘某乙就不愿意再谈签合同的事了,他和韩某丙从中协调,之后焦某某同意了,他和韩某丙、焦某某、刘某乙在《附加协议》上签了字。五是在合同签完之后,他和韩某丙负责协助办理有关转让手续,直到办结为止。

19、被告人韩某丙供述证实,他是受赵某某、刘某乙、赵某戊的委托,做洛南县李某洼一带的金属矿的。他通过李某某认识的焦某某。他与焦某某谈好后,焦某某说要将矿卖给鹤煤集团,让他准备矿山资料及图纸手续。他准备好后给了李某某,李某某给了焦某某。2007年腊月二十八,焦某某与鹤煤集团的人签合同,赵某某不保证资料图纸的真实性,因此没有签成。

到了大年初三,他和李某某按照图纸上显示的工程师冯宝华身份证复印件上面的地址,到商南县找冯宝华,结果没有找到,经过打听,根本就没有这个地方,他和李某某就认为图纸是假的了,资料和图纸都有问题。他和李某某给焦某某打电话说图纸不是真的,焦某某说“这个事不用你管”。他当时就没有再考虑图纸真假的问题,不管真假卖了就行。

从商南县回来后,焦某某给他打电话,让他联系赵某某签合同,赵某某说图纸资料的事不去掉是不会来的。他又给焦某某联系,焦某某说让鹤煤集团去掉就行了,让他们来吧。随后他和李某某、赵某某、刘某乙等人到了鹤壁见到焦某某。焦某某拿着合同让赵某某签,赵某某一看那句话没有去掉,就冲他发火。焦某某说对图纸资料负完全责任,赵某某才同意签合同。后来他和李某某在西安与焦某某、刘某乙、赵某某、赵某戊、还有鹤煤集团的人一起办理了股权转让变更手续。

从商南县调查冯宝华下落之后,在与鹤煤集团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的事上,他做了以下工作:一是他和李某某给赵某某联系,让来鹤壁签合同,并接上赵某某、刘某乙去的鹤壁。二是在签合同时,他和李某某帮着跑跑。第三是在赵某某、刘某乙不愿意承担图纸资料的责任,想让焦某某承担,并拟定一个《附加协议》,他和李某某、焦某某、刘某乙在《附加协议》上签了字。第四是他和李某某协调办理有关转让手续,直至办结为止,并配合双方办理了转让手续。

20、被告人高某己供述证实,2008年春节前后,韩某丙问他冯宝华家在哪儿,想去找冯宝华印证图纸的事。他对韩某丙说这资料没有意义,冯宝华这个人你们也找不到,也不用去找。他的意思是资料、图纸、冯宝华都是假的,没有必要找冯宝华。

21、被告人裴某某供述证实,2009年5月底或6月初的一天,焦某某从太原给她打电话说“刘某乙被抓了,是关于卖给鹤煤集团那个矿的事,我恐怕脱离不清,你过来吧”。在太原他俩找了一家宾馆住下,她拿着杨小红的身份证登记的宾馆。后来去了呼和浩特,还是她出面用杨小红的身份证登记的房间,在呼和浩特住了六七天,焦某某不方便的都由她照顾,比如吃饭、洗衣服、开宾馆登记等,后来在银川军区第二招待所被抓住了。

22、鹤壁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从陕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陕西省国土资源厅档案馆调取的地质资料一套,鹤煤集团报案时提供的图纸一套。

综合证据:

1、被告人刘某乙、焦某某、张某某、韩某丙、李某某、赵某戊、高某己、刘某庚、裴某某的户籍证明。

2、洛阳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02洛市劳教字X号劳动教养决定书证实,2002年1月11日,张某某以给人买假币为名,骗取他人现金3800元,决定对张某某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

3、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证明,证实了各被告人到案的情况。

沈阳市和平公安分局北道口派出所证明,证实了赵某戊到案的详细情况。

4、陕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综合地质大队证明证实,2009年9月19日,该队以证据的形式向鹤壁市公安局出具了洛南县李某洼多金属矿化点普查评查报告以及17份图纸复印件,该报告及其附图系当年完成地质勘查工作并依据实际勘查成果及对成矿前景的认识编制完成的。资料真实可靠,与原件一致。

5、陕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综合地质大队及相关文件证明证实,陕西省地矿局第十三地质队成立以来没有冯宝华此人。

6、鹤壁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扣押、冻结财产的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了部分涉案财物被扣押、冻结的情况。

7、被告人焦某某、韩某丙、李某某自书的退款、物证明证实,焦某某、韩某丙、李某某退还赃款、赃物情况。

8、鹤煤集团收到鹤壁市公安局现金及车辆的证明证实,共收到现金186.2万元,奥迪A6轿车两辆、丰田某车一辆。

9、鹤壁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关于赵某某、刘某乙、赵某戊诈骗鹤煤集团4500万元去向的情况说明证实,鹤煤集团转入鑫山矿业公司4500万元,及鑫山矿业公司将款项转出的情况。

10、鹤壁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关于焦某某诈骗鹤煤集团1580万元去向的情况说明证实,鹤煤集团、鑫山矿业公司先后向洛阳盛卓服务公司转款共1700万元,及该款项的去向。

11、鹤壁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关于韩某丙、李某某诈骗鹤煤集团505万元去向的情况说明证实,韩某丙得款397万元,李某某得款108万元,及该款项的去向。

12、鹤壁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的情况说明证实,皓祯公司被骗取的100万元定金,已于2009年1月18日转入洛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的相关账户。

1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南昌路支行、西安商业银行南关正街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栾川县支行等记账凭证,证实了该起犯罪账目的往来情况。

14、破案报告证明了案件的侦破情况。

15、鹤壁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情况说明,证实赵某戊、焦某某、裴某某被抓获及向其宣布刑事拘留的时间。

16、鹤壁市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决定书及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证实,2010年4月9日张某某被监视居住,2010年5月13日解除监视居住。

17、公安机关扣押的杨小红身份证一张。

上述综合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乙、焦某某、张某某、韩某丙、李某某、赵某戊、高某己、刘某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裴某某明知焦某某系犯罪的人而帮助焦某某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且情节严重。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

被告人刘某乙参与诈骗犯罪二起,骗取61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关于刘某乙辩称不知道图纸是假的,没有参与诈骗及其辩护人提出刘某乙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经查,刘某乙在侦查阶段供述“对冯伟的真实身份有怀疑,对他提供的地质资料感到不真实,我也和赵某戊说过图纸是假的之类的话”。赵某戊供述证实,刘某乙说在赵某某家见过图纸,赵某某称这套图纸千万不能露出来,品位太低,赵某戊在2007年3月份给刘某乙说过赵某某让张某某改图纸的事。张某某、高某己的供述亦能证实,在做图纸的过程中,刘某乙打过电话,催问图纸做好了没有。综上,刘某乙应当明知图纸资料是虚假的。刘某乙在明知图纸资料是虚假的情况下,故意隐瞒实情,向皓祯实业公司转让了陕西省洛南县----华县王某坪一带铜钼多金属矿普查的探矿权,并骗取皓祯实业公司100万元;刘某乙伙同焦某某等人与鹤煤集团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和《居间合同》转让了陕西省洛南县----华县王某坪一带铜钼多金属矿普查的探矿权,骗取鹤煤集团6000万元。刘某乙与焦某某等人签订了《股权转让附加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前期合同》,不对图纸资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其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现有证据能够证实,刘某乙等人使用虚假的地质资料图纸,使皓祯实业公司、鹤煤集团误认为陕西省洛南县----华县王某坪一带铜钼多金属矿具有开采价值,而与其签订转让协议,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刘某乙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被告人焦某某参与诈骗犯罪一起,骗取60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焦某某虽然退还了部分赃款,但其所犯罪行严重,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焦某某没有隐瞒事实,参与诈骗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焦某某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经查,韩某丙、李某某的供述证实,在与鹤煤集团签订转让协议之前,韩某丙和李某某没有找到冯宝华身份证复印件上面的地址,也没有找到冯宝华,身份证号都是假的,韩某丙和李某某认为图纸是假的,并将此情况告知了焦某某。焦某某的供述也能证实,在韩某丙、李某某告知他寻找冯宝华的结果后,就觉得“没有找到冯宝华,就说明身份证是假的,图纸恐怕也要有问题,这个情况我没有告诉鹤煤集团,也没有让韩某丙告诉鹤煤集团,知道图纸是假的就不行了,对合同谈成会有影响”。焦某某在明知图纸资料是虚假的情况下,仍然向鹤煤集团对图纸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担保。现有证据能够证实,焦某某等人使用虚假的地质资料图纸,使鹤煤集团误认为陕西省洛南县----华县王某坪一带铜钼多金属矿具有开采价值,与鑫山矿业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焦某某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被告人张某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对陕西省洛南县----华县王某坪一带铜钼多金属矿的图纸资料进行篡改,洛阳皓祯实业有限公司、鹤煤集团基于对该虚假图纸资料的信任,刘某乙、焦某某等人的诈骗行为才能得逞,张某某应对指控的两起诈骗犯罪承担责任。张某某在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被告人韩某丙参与诈骗犯罪一起,骗取60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韩某丙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对其减轻处罚。韩某丙能够协助公安机关将李某某抓获,其行为构成立功,可以对其从轻处罚。韩某丙到案后,能退还部分赃款、赃物,可以对韩某丙酌情从轻处罚。关于韩某丙其行为不属诈骗犯罪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指控韩某丙犯诈骗罪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韩某丙的供述证实,在鑫山矿业公司与鹤煤集团签订转让协议之前,对冯宝华的身份进行核实后,就知道图纸资料是虚假的,其虽然将核实情况告诉了焦某某,但没有将图纸资料是虚假的这一重要事实告知鹤煤集团,并配合刘某乙、焦某某等人办理了探矿权的转让手续,以获取非法利益。韩某丙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该辩解及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被告人李某某参与诈骗犯罪一起,骗取60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李某某到案后已退还部分赃物,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关于其辩护人提出李某某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应当对李某某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李某某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所起作用较小,该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被告人高某己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对陕西省洛南县----华县王某坪一带铜钼多金属矿的图纸资料进行篡改,皓祯实业公司、鹤煤集团基于对该虚假图纸资料的信任,刘某乙、焦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诈骗行为才能得逞,高某己应对指控的两起诈骗犯罪承担责任。关于其辩护人提出高某己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属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该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应当对高某己减轻处罚。关于其辩护人提出高某己构成自首、立功的辩护意见,经查,高某己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主要的犯罪事实,属自首,高某己能协助公安机关将刘某庚抓获,属有立功表现,该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可以对高某己减轻处罚。

被告人赵某戊参与诈骗犯罪二起,骗取61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关于其辩护人提出赵某戊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北道口派出所证明证实,沈阳市公安机关经查询得知赵某戊被立为网上逃犯,即通知其到指定的地点将其抓获,赵某戊到案后并没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关于其辩护人提出在第二起犯罪事实中,赵某戊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赵某戊虽然没有参与第二起犯罪前期的诈骗活动,但赵某戊没有将图纸资料是虚假的事实告知鹤煤集团,并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之后,仍积极办理股权的转让、变更手续,获取非法利益。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赵某戊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属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该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应当对赵某戊减轻处罚。赵某戊能积极退还全部赃款,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庚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对陕西省洛南县----华县王某坪一带铜钼多金属矿的图纸资料进行篡改,皓祯实业公司、鹤煤集团基于对该虚假图纸资料的信任,刘某乙、焦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诈骗行为才能得逞,刘某庚应对指控的两起诈骗犯罪承担责任。关于其辩护人提出刘某庚在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小,属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刘某庚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该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应当对刘某庚减轻处罚。

关于裴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裴某某有悔罪表现,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经查,裴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该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可以对裴某某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最高某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焦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三、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加上其被监视居住未被羁押的34天,即自2009年6月9日起至2019年7月12日止,所判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韩某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40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5月29日起至2018年5月28日止,所判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1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5月29日起至2016年5月28日止,所判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高某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5月29日起至2012年5月28日止,所判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赵某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2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八、被告人刘某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九、被告人裴某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涉案的6000万元赃款,依法予以追缴,返还给鹤壁煤业(集团)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高某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邢天成

审判员任利民

代理审判员孙晓波

二O一O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某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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