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变化,男,X年X月X日出生。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安北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变化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武装部队印章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海军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变化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6月份,被告人方变化伙同刘银玲、方涝(均已判处刑罚)来到安阳市共同从事制作假证件、假印章等犯罪活动。由方涝负责联系需要办证的客户,将客户信息交给方变化、刘银玲,二人负责制作假证件,做好后由方涝和徐贺辉(不负刑事责任)交给客户,收取报酬。2007年7月18日20时许,方涝和徐贺辉在安阳宾馆门口进行假郑州大学毕业证交易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从其身上搜出伪造的“郑州大学”本科毕业证一个。随后公安人员在被告人方变化的租房处搜出大量办理假证的小广告、伪造的假印章、假证件和用来制作假证的电脑、打印机等设备。
另查明,被告人方变化于2009年12月15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方变化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刘银玲、方涝供述和辩解、证人许某某证言、鉴定结论、公安机关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移交清单、刑事判决书及被告人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变化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事业单位证件、印章和武装部队印章,核其行为均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和伪造武装部队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方变化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方变化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伪造武装部队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两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18日起至2012年6月17日止)。
二、作案工具、非法所得予以追缴和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梁艳红
审判员崔伟
审判员李鹏
二O一O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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