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姬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姬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姬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月2日18时许,被告人姬某甲酒后在本村邻居姬某家,因说话与姬某丁发生争执,引起厮打。姬某甲用拳头朝姬某丁腰部打一拳,并将其摔倒在地,致其右侧第十根肋骨骨折伴明显错位,经鉴定系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姬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姬某丁的陈某,证人姬某乙、班某某、姬某丙、陈某某的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姬某甲故意损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姬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16日起至2011年1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穆全宏
二O一O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张昊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