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付×。
法定代理人付某。
被执行人张××。
申请执行人付X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08)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给付某养费9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已将案款950元交付某院,本院已全部发还申请执行人付×,故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8)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关于抚养费(2011年5月至2011年9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助理审判员郭照旗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周立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