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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申请执行贾某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秦都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李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执行人贾某,女,X年X月X日生。

(2008)咸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被执行人应返还申请执行人彩礼钱5800元,并承担诉讼费150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某、提取被执行人贾某银行存款及收入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志辉

代理审判员郭云鹏

代理审判员张丹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袁满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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