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执行人贾某,女,X年X月X日生。
(2008)咸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被执行人应返还申请执行人彩礼钱5800元,并承担诉讼费150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某、提取被执行人贾某银行存款及收入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志辉
代理审判员郭云鹏
代理审判员张丹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袁满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