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州法刑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秦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系被害人秦某丙之父。
申请执行人张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系被害人秦某丙之母。
申请执行人秦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系被害人秦某丙之子。
申请执行人秦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被害人秦某丙之女。
被执行人田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现服刑中。
本院执行的秦某甲、张某、秦某乙、秦某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田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该案执行标的额x.00元,因被执行人正在服刑,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家庭贫困,本院给予执行救助x.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9)州刑一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民事赔偿部分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李国元
执行员陈武涛
执判员唐利军
二0一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向东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