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卫辉,河南坦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千智永,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某,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凌某某
上诉人宋某某与被上诉人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王某某、凌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宋某某于2009年5月12日向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30日作出(2009)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宋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4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28日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卫辉、郭某某,被上诉人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千智永、何某到庭参加诉讼。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凌某某拒绝签收传票,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9)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杨伟东
审判员柴雅琳
代理审判员扈孝勇
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代)刘国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