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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与杜XX、XX劳务公司劳务费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吴某。

被执行人杜XX。

被执行人陕西XX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吴某与被执行人杜XX、陕西XX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务费纠纷一案,本院(2011)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5月26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某于2011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1年9月1日向被执行人杜XX、陕西XX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动履行。嗣后,本院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陕西XX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x元及执行费358元并已将全部案款退还申请执行人吴某,上述事实申请执行人吴某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杨卫

助理审判员文丛达

助理审判员梁丰

二0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丁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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