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男。
被告张某,男。
本院于2012年6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诉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郭垂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被告张某于1999年6月16日向原告借款1200元,约定月利息按3!计算,未约定还款期限,多年来原告屡次向被告催还借款,被告至今没有偿还分文,故起诉要求被告张某偿还本金1200元,利息5616元,共计6816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属实,但利息太高,请求减少部分利息。
审理查明,1999年6月16日,被告张某向原告陈某借款1200元,约定月利息按3!计算,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陈某经多次催还借款,被告张某至今没有偿还分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张某支付4000元给原告陈某,支付方式:由被告张某当场支付1000元(已兑付),剩余的3000元,被告张某在2012年7月30日前支付1500元,在2012年8月31日前全部付清;
二、原告陈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不得再因此次民间借贷再发生纠纷;
三、本案诉讼费用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捺印即具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已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本调解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郭垂峰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邓某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