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咸阳市X村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
被执行人仲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X村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
被执行人曹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X村,公民身份号码XX。
本院在执行张某与仲某、曹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未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被执行人仲某已支付申请执行人张某案款x元,下余1000元申请执行人张某表示放弃,并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未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叶军
执行员张某宏
执行员王新君
二O一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闫育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