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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

被告李某。

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惠平独任审判。本案于2010年1月18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于2010年3月16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婚前感情一般,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在原告怀孕期间,被告就对原告漠不关心,不体贴,在生育儿女时被告也不请产假,不照顾原告。X年X月的一天,被告嫌儿子在凌晨哭闹影响他睡觉,动手打儿子,导致夫妻双方发生争吵,原告独自回娘家居住。后原告回家将儿子接至娘家一起居住二十多天,在娘家居住期间,被告从未看望过原告和儿子,没有任何牵挂。后在被告父亲邀请下,原告考虑到夫妻关系回被告家生活。X年X月初原告生病,X月X日在征得被告父母同意后原告及儿子到娘家居住,被告得知后当天就将儿子接回。X年X月X日原告及家人接回儿子,双方发生争吵。次日被告至原告娘家,将大门玻璃敲碎,还将原告爷爷推倒在地致伤。之后被告还拒绝交付儿子的预防接种记录册,无视儿子的健康。原告认为,被告未总结第一次婚姻失败的教训,没有自己的立场,对自己的行为毫不认识和悔改,对原告无爱恋之意,对儿子无慈父之情,不珍惜夫妻感情,自X年X月起没有夫妻生活,X年X月X日起夫妻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破裂。故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双方离婚;双方婚生之子李某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负担儿子生活费人民币500元,医疗费和教育费自理部分由双方各半负担。

被告李某辩称:夫妻感情还好,未达到感情破裂程度,不同意离婚。婚初双方关系一直很好,在生育儿子之前从未吵过架,被告也承担起了家庭责任。被告单位没有产假,故在原告生育儿子时不能请假照顾。X年X月,双方为儿子哭闹的事情发生过争吵,但没有打过儿子,次日原告不照顾儿子,独自一个人回娘家居住。后原告将儿子接至娘家一起居住二十多天,期间被告需上班和照看小店没有时间去看望原告和儿子,但被告的父亲去看望过。后被告父亲将原告及儿子接回,双方共同生活,夫妻关系还是好的。X年X月X日原告母亲及亲属将原告及儿子接回,双方确实发生争吵,争吵原因可能是因为原告的父母对孩子随被告方的姓氏而心存不满。X年X月,被告至原告娘家看望孩子,原告及家人不让进门,被告一生气将大门弄坏,原告的爷爷追被告,自己摔倒受伤。为了方便办理儿子接种手续,被告的父亲将记录册放在熟悉的医生处,但原告坚持要将记录册取回,双方发生争吵。X年X月后夫妻生活正常,X年X月X日起原告回娘家,夫妻分居至今。

经开庭审理查明:被告系再婚。原、被告于X年X月X日经人介绍相识后开始恋爱,X年X月X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举行婚礼,婚后双方在被告家中共同生活。X年X月X日双方生育一子,取名李某。X年X月,双方为儿子哭闹的事情发生争吵,次日原告独自回娘家居住。后原告将儿子接至娘家一起居住二十多天。后在被告父亲邀请下,原告回被告家,夫妻共同生活。X年X月,双方及家人为争抢孩子及办理孩子防疫接种手续发生争吵。X年X月X日原告带儿子回娘家居住,夫妻分居至今。2009年12月原告诉诸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以上查明的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一份、被告与前妻结婚登记申请书一份、李某户口登记信息一份、被告提供的(2005)青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庭审确认的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尚可,婚后也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2009年8月起以来,双方为生活琐事及照顾孩子的事情发生争吵,双方均未采取正确的方式解决夫妻矛盾,双方均有过错。希望原、被告能顾念以往的夫妻感情,在生活中多沟通交流,正确处理好夫妻、家庭间的矛盾。双方之间发生纠纷并争吵,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但未达到感情破裂程度,原告提出的离婚理由不充分,故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诉请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要求与被告李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审判员周惠平

书记员叶舒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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