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某甲
委托代理人文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某乙
上诉人任某甲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0)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任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文某某、被上诉人任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任某乙、任某甲均系西安市X区X街道办事处陆家寨村村民,系邻居关系。2010年6月任某甲在自家宅基地盖房某间,因开挖地基盖房,导致任某乙房某地基损毁,房某出现多处裂痕,后经该村村民委员会主持调解未果。庭审中,经法院委托有关鉴定部门对任某乙房某应需修复费用进行评估,结论为x元。
2010年8月30日任某乙诉至法院称,其与任某甲系邻居关系。任某乙的宅基地前半部分原盖有三间两层房某,后半部分盖有两间两层房某,共计十间房某。2010年4月左右任某乙在自家空闲宅基地上加盖底层三间、上层五间的两层房某,共计八间房某。任某甲在分得宅基地后,于2010年5月开始在宅基地上盖四层楼房。在盖房某程中,任某甲的施工队施工中将任某乙房某地基损毁,致使任某乙原有房某及2010年新盖房某多数房某出现巨大裂痕,房某成为危房,现已无法居住。任某乙找任某甲多次协商未果。请求依法判令任某甲向任某乙赔偿房某损失x元,并由任某甲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鉴定费用。
任某甲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状。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任某甲在盖房某程中,将任某乙房某地基损毁,致使任某乙房某多处出现裂痕,任某甲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故任某乙要求任某甲赔偿房某损失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某十五条、第某百三十四条第某款、第某、第某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任某甲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赔偿房某损失x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某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823元,由被告负担。本案鉴定费7000元,由被告承担。
宣判后,任某甲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任某乙所盖房某出现的裂痕应是自然损坏,其理由是任某乙在建房某中地基未处理而导致房某裂痕。任某乙的房某经陕西信远建设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鉴定分析称与任某甲有因果关系,没有事实依据,请求撤销原判,判令任某甲不赔偿任某乙房某损失x元,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任某乙承担
任某乙辩称,原判正确,应予维持。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某十五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某、储蓄、生活用品、文某、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某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任某甲在盖房某程中,将任某乙房某地基损毁,致使任某乙房某多处出现裂痕,任某乙要求任某甲赔偿房某损失x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陕西信远建设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鉴定认为:“任某乙房某墙体下沉裂缝是房某西侧基础受压和加大荷载使该地域基础变形产生不均匀沉降所致”,故任某甲上诉认为任某乙所盖房某出现的裂痕应是自然损坏的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某百五十三条第某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1723元由任某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陈平
代理审判员李&x
代理审判员刘旭
二O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查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