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西安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田X,理事长。
被执行人刘XX。
被执行人肖X。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X区公证处(2010)西灞证执字第X号公证书,于2011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XX、肖X给付其案件款x.88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XX、肖X已自觉履行给付义务,将案款x.88元直接给付申请执行人,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X区公证处(2010)西灞证执字第X号公证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学新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