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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xx、肖x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田X,理事长。

被执行人刘XX。

被执行人肖X。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X区公证处(2010)西灞证执字第X号公证书,于2011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XX、肖X给付其案件款x.88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XX、肖X已自觉履行给付义务,将案款x.88元直接给付申请执行人,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X区公证处(2010)西灞证执字第X号公证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学新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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